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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拆除他人违建也须赔偿
成都武侯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章字数:806
  □本报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祝某私自拆除他人所建的违章建筑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易某、王某与祝某系同楼栋的邻居。该楼栋二层有一个公共平台,易某、王某购买的房屋位于一楼,即公共平台下方,祝某名下公司购买的房屋位于二楼,与公共平台同层。祝某的公司在购买房屋时,包括了原产权人在二层公共平台搭建的房屋,该搭建的房屋在2018年时因易某举报而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2021年10月,易某在自己房屋内修建了一个楼梯通过天花板打开通道直通二层公共平台,并在平台搭建墙体。2021年11月4日晚,趁易某房屋装修期间,祝某通过公共平台上易某修建的楼梯通道,进入到易某的房屋内,拿走了易某的装修工具,并砸坏了易某修建的楼梯和搭建的墙体。次日上午,易某发现房屋受损,后通过物业调取监控发现系祝某所为。
  易某将祝某起诉至武侯法院,要求祝某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对房屋专有部分内的装修,实施了损害行为,给易某、王某造成了损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祝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公共平台搭建的墙体,虽不属于合法建筑,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祝某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依据,构成侵权,也应当对墙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易某明知公共平台不能搭建和排他使用的情况下仍搭建墙体,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因此判决祝某对墙体的损失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双方为争夺公共平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未经批准而私自建筑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另一方当事人滥用私力救济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法院采取对违法双方均有处罚力度的判责方法,既合理保护了受损方的财产权益,又遏制了双方违法行为。法官提醒,公众遇到问题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私自毁坏他人财物并非可取之道。
发布日期: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