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预付消费退款难 消委助力追余款
文章字数:95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身体健康,有的消费者更是花费数万元去健身房购买私教课,但未上完的私教课,能否要求退款?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5月22日,眉山市东坡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大石桥分会接到投诉称,2021年4月9日,投诉人在某瑜伽馆订购了50节瑜伽私教课,消费金额13999元,由馆里老师一对一授课。订课前投诉人明确提出自己是上班族,上课时间要安排在18:30—19:30,馆里负责人表示同意。但是在开卡后,出现约课难,甚至不能约课的问题,投诉人向馆里店长不低于六次反映该问题,但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也未能解决。要求退卡,对方提出要扣30%的手续费,如转卡由投诉人提供一位优质会员接收卡,扣20%的手续费。投诉人不同意,请求消委会协助退回剩余30节课的私教费8399元。
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瑜伽馆已关闭,税务登记已经办理清税,会员转至眉山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消费。经过多次调解,眉山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投诉人已上20课时的费用和礼品费用后,予以退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现经营者已经实际停止经营、无法再继续提供约定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而作为经营者,依法负有将消费者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及承担消费者合理损失的义务。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首先要辨别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切莫贪图便宜中了经营者的超低折扣的圈套,其次,遇到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的情况,要及时投诉维权,涉及经济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身体健康,有的消费者更是花费数万元去健身房购买私教课,但未上完的私教课,能否要求退款?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5月22日,眉山市东坡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大石桥分会接到投诉称,2021年4月9日,投诉人在某瑜伽馆订购了50节瑜伽私教课,消费金额13999元,由馆里老师一对一授课。订课前投诉人明确提出自己是上班族,上课时间要安排在18:30—19:30,馆里负责人表示同意。但是在开卡后,出现约课难,甚至不能约课的问题,投诉人向馆里店长不低于六次反映该问题,但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也未能解决。要求退卡,对方提出要扣30%的手续费,如转卡由投诉人提供一位优质会员接收卡,扣20%的手续费。投诉人不同意,请求消委会协助退回剩余30节课的私教费8399元。
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瑜伽馆已关闭,税务登记已经办理清税,会员转至眉山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消费。经过多次调解,眉山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投诉人已上20课时的费用和礼品费用后,予以退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现经营者已经实际停止经营、无法再继续提供约定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而作为经营者,依法负有将消费者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及承担消费者合理损失的义务。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首先要辨别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切莫贪图便宜中了经营者的超低折扣的圈套,其次,遇到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的情况,要及时投诉维权,涉及经济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布日期: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