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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刚出狱又获刑 只为那“每箱50元”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字数:1,054
  □富娜娜 本报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
  李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入狱一年多,于2020年10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李某没有固定收入,机缘巧合下于2022年底通过微信认识了张某(在逃),并与张某做起了“烟草运输生意”,商定李某每运出一箱烟即可分得50元提成。
  李某为扩大销量,又将曾某介绍其中,协助运输。不久后,一心想挣快钱的李某和曾某又参与了香烟的生产和销售。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小心谨慎的李某在一次运输假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曾某逃逸,并现场查获了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娇子等共计10664条以及打码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当晚21时许,曾某主动投案。
  到案后,两被告人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且都认为自己只是从犯。
  李某:“我只是张某雇佣的工人,并不是从张某处拿烟销售的人。”
  曾某:“我没有参与销售,只是帮忙运输和接送货物,而且你们缺少上游卖家及下游买家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我犯罪。”
  蒲江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2023年3月31日凌晨,李某、曾某在德阳某高速路口接收到上家张某(在逃)的一车假烟,后存放在李某岳父的老住宅中,即在此次运输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李某与买家丁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丁某曾在李某处购买假烟;李某与张某的语音聊天记录也证实二人之间相互联系,张某还告知李某自己在看货;李某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了李某、张某、曾某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
  蒲江法院认为这些记录与查获的伪劣卷烟、烟草检测报告、打码机、电脑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二被告人接收假烟后存放,后由二被告人进行销售,并从销售的伪劣卷烟中获利的事实。
  蒲江法院查明以上事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接收伪劣卷烟后进行放置、打码后进行销售并获利,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并不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
  另,被告人曾某虽系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和同案犯的罪行,不属自首。
  蒲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没收赃物、追缴赃款。
   法官提醒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将受到法律惩处,因此不要试图鱼目混珠,实现“一夜暴富”,要踏踏实实、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吸烟有害健康,尤其是来源不明、材料劣质的烟草制品,其生产不受监管、制造成本低、加工环境差,有害物质含量往往超出真烟数十倍。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提高识假辨假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发布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