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云南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工作启动
文章字数:735
□本报记者 李艳
11月8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通知,启动云南省2023年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本次申报范围是在大数据产业中具有一定集聚示范效应的县(市、区)或园区。大数据产业包括大数据核心产业、大数据关联产业和大数据融合应用产业。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由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申报,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滇中新区管委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申报条件为,县(市、区)、园区行政辖区内,大数据产业规模、企业数量、产业链体系、竞争力位列全省前茅,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特色明显,集聚优势突出;县(市、区)、园区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有清晰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出台过发展大数据产业相关规划、政策或措施等,或定期开展大数据产业相关招商、研讨、论坛等活动。
同时,本地企业在大数据领域具有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科研成果转化,制定或参与制定过相关标准;在某个行业领域内被认定为行业级大数据中心;有大数据相关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各类重点(示范)项目计划、案例推广、财政资金支持等。县(市、区)、园区应具有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能够提供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场地、创新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够为大数据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人才招引、企业扶持、财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或举措。
此次申报于11月24日截止。申报完成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择优形成云南省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云南省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
11月8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通知,启动云南省2023年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本次申报范围是在大数据产业中具有一定集聚示范效应的县(市、区)或园区。大数据产业包括大数据核心产业、大数据关联产业和大数据融合应用产业。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由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申报,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滇中新区管委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申报条件为,县(市、区)、园区行政辖区内,大数据产业规模、企业数量、产业链体系、竞争力位列全省前茅,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特色明显,集聚优势突出;县(市、区)、园区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有清晰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出台过发展大数据产业相关规划、政策或措施等,或定期开展大数据产业相关招商、研讨、论坛等活动。
同时,本地企业在大数据领域具有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科研成果转化,制定或参与制定过相关标准;在某个行业领域内被认定为行业级大数据中心;有大数据相关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各类重点(示范)项目计划、案例推广、财政资金支持等。县(市、区)、园区应具有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能够提供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场地、创新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够为大数据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人才招引、企业扶持、财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或举措。
此次申报于11月24日截止。申报完成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择优形成云南省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云南省大数据产业集聚示范区。
发布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