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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虚假宣传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文章字数:1,06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最后100单”“注意手速”“手慢无”……您是否曾在网络直播间,听主播这样说而冲动下单?您是否在直播间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直播销售乱象是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的焦点之一,而假冒伪劣、货不对板、优惠差异等仍是主要问题,诸多争议事件暴露出直播带货售假引发的消费乱象。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2月27日,四川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直播间看见商家宣称衣服材质是真丝面料并且假一赔九,于是花费289元购买了一件。2022年3月14日,张女士收到衣服后发现,吊牌标注面料为“100%人丝”。张女士多次与电商平台及商家协商无果,遂向成都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经成都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显示衣服为合格产品,但未标明面料是真丝。商家行为属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之规定,成都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者、电商平台、商家进行三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商家向消费者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共计1156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此案中,衣服标签信息明确标明面料为人丝,商家却宣称是真丝面料,故意误导消费者,消费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商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从平台端来讲,为了吸引消费者,各家平台更应加强自我监管,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立即对经营者进行调查,以便确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且特定情况下,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买到假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当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一味追求最低价,平台为用户提供好的消费体验方面发力,如更优质的供应链、更快的物流、更好的售后等,同样可以促使各家平台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发布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