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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短视频剪辑 当心侵权
法院:未经他人同意发布肖像视频,可能构成侵权
文章字数:1,340
  □马丹 本报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
  自媒体盛行时代,“随手拍”“街头直播”等屡见不鲜,日常琐事发生纠纷之后,部分网友便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宣泄不满,短视频平台也因此成为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的重灾区。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经营农家乐而引起的肖像权纠纷案件,被告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彭州市某村村民童某某和薛某一在某景区分别经营了两家农家乐,二人因为揽客竞争而多次发生纠纷。薛某一的妹妹薛某二对童某某一家“半路截胡”式抢生意的行为十分不满,心里盘算着一定要让对方见识见识自己的厉害。“喜欢抢单?好!我就把你们的行径发到网上,让大家都来评评理。”于是,薛某二时常蹲守在村口,等待时机抓对方现行。
  一日,童某某的儿媳杨某站在路口,将正在开往公共停车场的游客车辆引导到自家农家乐的停车场。“又‘截胡’?功夫不负有心人,可算被我逮到了!”薛某二心喜,赶紧掏出手机将此过程拍摄下来。
  “哎呦,你们看,这个就是伊伊休闲山庄的老板,站在路口上,不要我们的客人停车。”“大家看嘛,这是伊伊山庄老板,又站在路口拦车了,你说说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大家都快来评评理呦!”薛某二拍摄了数个含有杨某肖像的短视频,还用本地方言为视频配音解说,并上传到某短视频平台上。视频中杨某的面部无任何遮挡处理,可清晰辨认。上述视频发布后,对杨某产生的负面评论近500条。
  “曝光”事件发生不久,经杨某实名投诉,该短视频平台屏蔽了相关视频。薛某二坚持己见,拒不道歉,杨某越想越气,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薛某一、薛某二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二未经杨某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了杨某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对杨某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判令薛某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声明向杨某赔礼道歉,持续一日。因侵权行为由薛某二自主实施,所以对于杨某要求薛某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客观存在,考虑到短视频平台已经对案涉短视频进行屏蔽,实际传播范围有限,并且从用户评论来看,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短视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发布短视频的行为也比较普遍。若短视频中人物的影像不满足“可识别性”,或者视频的用途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则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本案中的视频具有可识别性,能够明确反映被拍摄者的特征和身份,且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超出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承办此案的马丹法官提醒: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不断普及,网络视频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但也有些网络曝光看似正义之举,实则借网络曝光之名,泄一己之私愤,实施侵权之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是正常生活的保证,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网络曝光决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发布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