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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盲盒” 惩罚性赔偿敲警钟
文章字数:82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在“万物皆可盲盒”的时代,盲盒风潮也刮到了学校周边的文具、玩具甚至食品上。可一些商家不公示盲盒商品类别、概率,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还有一些商家以盲盒方式销售临期食品,侵害了消费者健康权。此外,通过盲盒包装销售三无商品、山寨商品、二次销售商品等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商家以盲盒方式包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消费者蔡女士向乐山市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其孩子在文具店购买了“盲袋”,通过外包装无法获知产品内容和信息,拆开后发现是棒棒糖、巧克力豆等预包装食品且均过期,要求文具店退货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无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文具店现场发现十几个装有过期食品的“盲袋”。经询问,这批“盲袋”是从某批发商处购进,因外包装无标识、不透明,无法得知内部食品信息且未进行进货查验。该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法定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经调解,文具店同意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并表示歉意。同时,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在万物皆可“盲”的时代,盲袋、盲盒等产品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盲盒类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无法提前知晓内部商品信息,但不代表消费者要为这种隐蔽性买单。盲盒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外包装要标明商品类型和关键信息,须符合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要求,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