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健身卡只要办了就不能退?
文章字数:78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健身房办卡容易退卡难已经是“老大难”问题,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健身房的各种“套路”。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1年11月,消费者吕女士向四川乐山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当地一家健身公司办理了价值1299元、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但同年8月,吕女士确诊癌症,需手术且终生服药,今后不能再剧烈运动。因此,吕女士申请退卡,但健身公司以协议注明“一经售出,不转不退、仅限本人使用”为由,拒不退款。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确诊癌症,属于《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身体不适宜继续运动,具备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健身公司以“一经售出,不转不退、仅限本人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健身公司同意一次性全额退还消费者健身卡预付款1299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是一起因情势变更导致预付式消费者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案例中,消费者罹患癌症,属于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既要遵循合同的契约精神,同时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重点要留意合同变更、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尽量在合同上厘清责任,对方口头承诺也应尽量写入合同,避免日后维权被动。
健身房办卡容易退卡难已经是“老大难”问题,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健身房的各种“套路”。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1年11月,消费者吕女士向四川乐山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当地一家健身公司办理了价值1299元、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但同年8月,吕女士确诊癌症,需手术且终生服药,今后不能再剧烈运动。因此,吕女士申请退卡,但健身公司以协议注明“一经售出,不转不退、仅限本人使用”为由,拒不退款。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确诊癌症,属于《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身体不适宜继续运动,具备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健身公司以“一经售出,不转不退、仅限本人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健身公司同意一次性全额退还消费者健身卡预付款1299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是一起因情势变更导致预付式消费者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案例中,消费者罹患癌症,属于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既要遵循合同的契约精神,同时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重点要留意合同变更、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尽量在合同上厘清责任,对方口头承诺也应尽量写入合同,避免日后维权被动。
发布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