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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印发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83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近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办法》在2018年原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共七章42条。《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是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采取竞争申报和主动布局方式批准建设。竞争申报即按照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开展;主动布局即省科技厅在特色或亟需建设领域,以达标认定制的方式,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建设标准。
  围绕重点实验室分类、建设验收、经费支持等内容,《办法》明确,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不同,分省重点实验室和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2年,建设期满3个月内,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良、通过、整改四类;验收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1年,依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期满3个月内再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支持分建设经费、验收后补助、评估后补助经费三类,对新建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每年安排建设经费100万元;验收结果为优的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00万元,验收结果为良的每年安排补助经费100万元,验收结果为通过和整改的不安排补助经费;下个评估期内,评估结果为优的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的每年安排补助经费100万元;评估结果为中和差的不安排补助经费。
  此外,《办法》就省重点实验室资格撤销情形进行明确,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和环保生态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申报、立项、验收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评估等级为差和连续2次评估等级为中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
发布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