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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不是商家说了算
文章字数:96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线上购买优惠券线下使用是一件很常见的事。但有部分优惠券在验券时,消费者却被商家告知“法定节假日不能用”。那么,到底什么叫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都算吗?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1年9月,四川省自贡市消费者张女士向自贡市沿滩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在网上购买了某酒店团购优惠券,准备在中秋节小长假期间使用(注:2021年9月21日为中秋节),但商家表示9月19日属于法定假日,不能使用该优惠券,并已在商品网页明示。张女士则认为只有9月21日当日才属于法定节假日。
  经自贡市沿滩区消委会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事先已在商品网页明示“法定节假日不得使用该团购优惠券”,视为双方约定。自贡市沿滩区消委认为,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中秋节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两天是双休或调休,经营者认定“2021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均属于法定节假日缺乏依据。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券可以在9月19日使用,经营者承诺其他购买了该团购券的消费者均可正常使用。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一起因对法定节假日理解产生争议、影响合约履行的典型案例。本案经营者错误地将法定节假日理解扩大为节假日调休的休息日,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商家还会故意混淆概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人社部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就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清明、中秋、端午假期仅有农历假期的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商家应依法依规执行或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遭遇类似情况,可先查询相关规定,再比对商家的解释,判定其是否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优惠券、团购券,参与各类优惠促销活动前,需要看清使用细则,警惕文字陷阱,保留好票券购买凭证,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发布日期:2023-09-06